2026年10月10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修订后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文。该条例根据2026年8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仍以国务院令第775号公布。修改决定于2026年8月13日受权发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仅涉及两条:第二十四条(碳排放配额清缴)和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其余条款未作调整。
一、第二十四条:由单一倍数罚改为定额罚款与倍数罚并用
修订前后条文对照如下。
表 1: 第二十四条修订前后对照
项目 | 2024年原文 | 2026年修订后 |
|---|---|---|
适用情形 | 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
处理方式 | 责令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 |
罚款 | 直接按未清缴部分在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罚 | 先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再按上述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罚 |
其他责任 | 拒不改正的,按未清缴配额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原“等量核减下一年度配额”表述删除 |
修订的实质,是把原来“一步到位”的倍数罚,改为“定额罚款+限期改正+倍数罚”的递进结构:
- 企业逾期未清缴的,先承担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同时获得一个限期改正的窗口;
- 在限期内完成清缴的,不再适用5倍至10倍倍数罚;
- 限期内仍未完成清缴的,在固定罚款之外,再按市价5倍至10倍计罚,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第二十六条:提高罚款下限,并增加对个人的处罚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罚款下限由2万元提高至5万元,上限维持20万元;同时新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修订前,该条仅对单位处以罚款。
三、其余罚则条款未变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罚款幅度与修订前一致,具体如下。
表 2: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罚款区间
条款 | 违规情形 | 罚款幅度 | 附加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 未按规定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报送报告、公开信息、保存台账 | 5万—50万元 | 拒不改正可责令停产整治 |
第二十二条 | 核算不实、报告重大缺陷、篡改伪造数据 | 违法所得5—10倍;不足50万元的,50万—200万元 | 责任人5万—20万元;核减下年配额50%—100% |
第二十三条 | 技术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审核意见 | 违法所得5—10倍;不足20万元的,20万—100万元 | 责任人2万—20万元,5年禁业起 |
第二十四条 | 未按期足额清缴配额 | 100万—500万元;逾期再加5—10倍 | 可责令停产整治 |
四、企业应对建议
- 确认配额缺口。在12月31日清缴截止前完成交易或使用CCER抵销,避免进入逾期程序。
- 关注限期改正环节。条例已为逾期企业设置改正窗口,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应在期限内完成清缴,以避免倍数罚。
- 复核排放数据。对照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原始记录与管理台账要求,检查排放报告编制过程。
- 重视配合检查义务。第二十六条已提高罚款下限并增设个人责任,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的成本上升。
本次修订的取向,是在保持倍数罚约束力的同时,通过限期改正环节区分主动改正与持续违规,并对拒绝配合监管的行为加重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10/t20261010_11759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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