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及氢氟碳化物进出口管理,生态环境部修订并公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意见投递的官方地址如下: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6/t20240612_1075634.html
与进出口企业相关的主要修订内容整合如下:
- 优化配额管理
► 增加了配额豁免情况(即无需申请进出口配额的情形):对于原料用途、实验室分析使用、海关检疫、回收、再生利用等特殊进出口情形,无需申请配额。
► 不需要申请进出口配额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进出口审批单。
► 不再进行配额再分配。当前受控物质进出口审批系统已经实现商务发证数据、海关清关数据回传功能,审批端可实时掌握年度配额使用及剩余情况,企业无需交还不能足额使用的配额,不再对年度配额进行调整分配。
- 规范许可申请材料
► 调整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不再要求进出口企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将半导体制造企业进口属于危险化学品自用但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又没有达到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形包括在内。
3、明确特殊规定
► 加工贸易过程中的出口转内销等情形不需办理进出口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加工贸易项下料件、成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内销的,以及上述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形的,进出口单位在办理内销或核销时免于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
修订背景
2021 年 9 月,《基加利修正案》对我国正式生效。此后,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修订并发布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氢氟碳化物(HFCs)纳入《名录》管控。2023 年 1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为新形势下履约奠定更坚实的法律基础,修订后条例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为落实新修订条例关于对 ODS 进出口管理的新要求,结合 ODS 进出口管理实践,开展了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可通过化规通进行免费查询:https://hgt.cirs-group.com/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可通过下述链接查看全文:
https://hgt.cirs-group.com/tools/rsdb/detail/dpwn8ypo86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