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利益相关方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11月14日前提交。
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钢铁企业,包括长流程企业、短流程企业。
- 长流程企业是指同时具备炼铁(高炉、非高炉、RKEF等)、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
- 短流程企业是指具备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以全废钢、直接还原铁、镍铁等为原料。以电炉作为冶炼装备的钢铁企业。
同时具备长流程和短流程生产工序的钢铁企业按长流程企业计。
规范指标和引领指标
本办法作为指导性文件,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不具备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本办法对钢铁企业实施“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两级评价。“规范企业”须符合全部基础指标,“引领型规范企业”须符合全部基础指标且引领指标总分不低于80分。
基础指标是评价“规范企业”的依据,共包含守法经营、生产装备、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安全管理、质量保障6项一级指标、20项二级指标。
引领指标是评价“引领型规范企业”的依据,包含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高效化、安全化5项通用型一级指标、26项二级指标、合计权重为100分;短流程企业特色指标8项,合计权重为30分。
在引领指标的“绿色化”一级指标中,积极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推广应用先进绿色低碳工艺技术,建设应用工业绿色微电网,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争创环保绩效A级、能效“标杆水平”;开发生产绿色产品,创建绿色工厂;鼓励企业关停退出烧结机、焦炉、高炉等传统设备。转型发展低碳钢铁、电炉钢铁;鼓励开展产品碳足迹(CFP)、环境产品声明(EPD)、产品全生命周期评价(LCA)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工作。
申请与审核
申请企业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申请报告》,确保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申请报告需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复审的企业按照“规范企业”和“引领型规范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