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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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管辖、管辖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根据《碳排放权交易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方案》,现将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数据质量管理、物资分配与清缴等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单位排放名录管理

  (一)录制名称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按年度分行业制定。对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年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当量的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录定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2024、2025和2026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对象。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后,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同行业和同类温室气体管理,避免重复管控。

  (二)名录公布

  2025年5月1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2024年和2025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址为https://www.cets.org.c) n)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录公开格式见附件2),要求有关权利义务及时公布重点排放单位。2026年度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于2025年10月31日前公布。

  (三)账户开设

  2025年5月15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新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开立管理平台账户,并启动排放管理、碳排放权登记登记与交易管理、自行承担市场登记登记与交易管理等业务功能。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开立流程和开户申请材料要求可通过管理平台下载。

  二、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统计报告与尾气技术规范(见附件3),组织开展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四)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2025年6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制定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完成技术审核。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补报。、发电、水泥、铝冶炼行业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开展碳排放统计统计数据月度信息化证存

  自2025年7月起,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统计统计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立项存证数据进行技术审核。2025年10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完成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1—6月碳排放统计统计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补报工作。

  (六)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025年6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完成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工作。

  (七)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

  2025年6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以下简称)工作,并通过管理平台向重点排放单位预计结果。8月31日前,完成对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的拟结果通报工作。

  (八)其他企业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针对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高当量的独立电炉短流程钢铁生产企业、独立钢压延加工企业和非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附件3所列报告与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预案工作。其中,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转让日期由2025年3月31日调整至6月30日。

  (九)开展重点技术服务机构评估

  2025年12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补贴指南(试行)》要求,对2024年年度液化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进行。评估结果通过管理平台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碳排放消耗分配清缴管理

  (十)配额预分配

  2025年4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碳排放损耗预分配。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4年度碳排放损耗未开展预分配。

  (十一)损耗核定与分配

  2025年7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2024年全年碳排放结果,遵照分配方案核定2024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补贴量,补注登机构书面报送相关数据表,进行核定的注册登记。8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分配2024年度碳排放增量。

  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4年度损耗核定工作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碳排放损耗补充工作于10月20日前完成。

  (十二)配额清缴

  2025年12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2024年度碳排放损耗清缴。

  四、推进力度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的工艺复杂、数据基础薄弱、碳排放管理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重点管理与技术审核人员,落实增加工作内容,开展数据质量风险点保障和防控等技术攻克存在的各问题,及时总结练数据质量管理成果和案例,高质量完成本通知要求的重点工作。

  (十四)加强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部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政策解读和能力建设培训,依托相关行业协会对新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政策宣贯。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大技术帮扶力度,针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碳排放能耗分配与清缴组织开展培训,2025年实现对重点排放单位和碳排放管理人员的全覆盖。

  (十五)加强监督执法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将碳排放市场数据质量管理和增值税清缴履约等纳入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工作中遇到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定咨询: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周钟鸣

  电话:(027)87128985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与国际合作中心 王梦云

  电话:(010)82268484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账户开立咨询: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廖姝媛、刘鑫罗

  电话:(027)87128856、(027)87128859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杨子怡、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登录与使用咨询: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碳排放质量数据管理技术咨询: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与国际合作中心 王梦云、苏畅

  电话:(010)82268484

  碳排放损耗分配及清缴咨询: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陈婷婷、易欣飞

  电话:(027)87128955、(027)87128966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牟瑛、吕晨

  电话:(010)65645635

  附件:

  1.2024、2025、2026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要求.pdf

  2. 省(区、市)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公开格式模板).docx

  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技术规范清单.pdf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4月1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全国温室气体自主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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