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行业碳核算指南再修订:碳氧化率统一取新值,购入电力排放全面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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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更新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有关技术要求,以下为主要技术更新内容。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技术要求更新内容

一、更新碳氧化率等排放因子

碳氧化率排放因子已更新为采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中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相应数值。重点排放单位在每年11月1日起制定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时,采用截至当年10月31日最新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中有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排放因子。

二、删除购入使用电力排放

全文删除“购入使用电力排放”相关内容,将“购入使用电量”纳入辅助报告项。

三、增加碳市场减排成效信息

在第13条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增加“h)碳市场减排成效。当年度实施的节能降碳技术措施的名称、一次性投资(万元)、运维成本(万元/年)、实施对象(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辅机系统等)、改造实施期间或运行后新增的能耗增量(吨标煤/年)、年度温室气体减排量(万吨二氧化碳)”。同时,在附录 D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格式中增加对应表格,作为信息公开项由企业自愿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公开。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技术要求更新内容

一、规范《核查报告》对碳排放关键参数核查过程描述

核查“注意事项”中增加“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的相应条款详细描述参数的实际核查过程,如列出查阅的相关文件和信息(核查指南中标注星号*的必须列出),对数据进行交叉核对的情况;询问的现场工作人员以及了解的信息;查看的现场排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情况;对结果准确性的验证情况等。核查发现不一致时,进行不符合项的开具、保守性处理以及整改。如核查过程涉及抽样,应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排放因子中增加“对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的燃煤碳氧化率缺省值,确认其依据的锅炉类型、海拔高度与企业实际一致。”

二、删除购入使用电力排放

全文删除“购入使用电力排放”的相关内容。

三、其他修改内容

本次技术要求更新,主要对文本表述、术语定义、核算核查依据文件进行调整,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次技术更新原文。

瑞旭点评

结合本次系列修订内容可判断:预计后续国内各行业温室气体核算工作将逐步统一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作为官方默认因子参考来源。

目前,该数据库包含的全国碳市场核算场景覆盖了发电行业的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以及碳氧化率。其他核算场景,按排放源类别,覆盖了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和产品使用、废弃物处理处置、农业生产、净购入电力与热力以及产品碳排放强度,其中产品碳排放强度目前有粗钢(转炉)和未锻轧铝(原铝)的直接排放。伴随国内双碳工作持续推进,该数据库覆盖行业、排放源、产品品类将持续扩充完善。

相应文件原文请点击新闻原文链接查看: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606/t20260629_1160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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